一、本规定所指“专项工作”指日常工作之外的,由学校安排或部门确定的重大专项工作。
二、专项工作由部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,或部长(副部长)指派一名副部长(相关科室负责人)为责任人。专项工作责任人具体负责,包干落实直至工作完成。
三、专项工作责任人统一调配人力,协调内外关系。相关各科室、人员应服从专项工作责任人的统一安排,不得出现推诿、拖沓现象。有特殊原因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必须及时提出以便重新安排。
四、专项工作责任人向部长或分管副部长负责,重大事项向部长或分管副部长请示汇报。
五、全体人员要有全局意识,服从工作安排,如因个人疏忽等原因导致出现工作差错将追究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