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南华大学
关于印发《南华大学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各二级单位党委(党总支部),各部门、各单位:
为加强我校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,加强环境舆论导向,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,营造优良的校园环境,使校园文明建设进一步制度化,规范化,经学校党委会议研究同意,现将《南华大学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》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执行。
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 南华大学
2014年11月5日
南华大学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标语宣传品设置的管理,加强环境舆论导向,维护良好的校园秩序,营造优良的校园环境,使校园文明建设进一步制度化,规范化,根据我校实际情况,特制定《南华大学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“办法”)。
第二条 标语宣传品系指在固定宣传设施上设置的宣传牌、电子显示屏、灯箱、橱窗等和临时设置的横幅、充气式装置、条幅、宣传旗帜、展板、海报、展台(摆点)等。
第三条 党委宣传部为我校标语宣传品的归口管理部门,负责固定宣传设施的统一规划、建设和维护以及临时设置的横幅等标语宣传品的审批和监管。
第四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,应当主要利用固定宣传设施。确有需要的,可以在活动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利用条幅、宣传旗帜、展板等载体形式设置临时标语宣传品。
第五条 除学校宣传贯彻国家法律、法规和重大活动、重要节日营造气氛外,设置标语宣传品,必须经党委宣传部批准。
第六条 设置标语宣传品,应当符合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,符合学校形象识别系统的相关规定。
第七条标语宣传品内容规定
(一)有以下内容的标语宣传品可以申请:
1.为国家、湖南省、衡阳市的重大活动营造氛围的;
2.用于营造学校重大活动氛围的;
3.用于重要节日的;
4.用于校属各单位举办的重要教学活动、学术活动的;
5.与师生活动有密切关系的事项;
6.其他经审批通过的。
(二)严禁有下列内容的标语宣传品:
1.与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违背的;
2.有悖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;
3.不利于学校教育事业发展的;
4.未经批准的商业性广告宣传品;
5.其它不符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的。
第八条 申请设置标语宣传品的,应当提前5天向党委宣传部提交《南华大学标语宣传品设置审批表》(一式三份,学校主页通知公告中下载,以下简称《审批表》),列明活动的名称及内容、标语宣传品内容及设置时间、地点、数量等。
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,并通知申请经办人;不予批准的,应当说明理由。
第十条 党委宣传部审批同意后,《审批表》由党委宣传部、后勤管理处、申请单位各执一份备案。后勤管理处备案所需《审批表》由申请单位负责送达。
第十一条 校内单位标语宣传品设置申请程序是:填写悬挂横幅的《审批表》——申请单位分管领导初审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——交党委宣传部审批。如有室外活动场地需求,需事先由后勤管理处会签。
研究生和各学生社团组织活动需要设置标语宣传品的,由主办单位报该组织的学校主管部门领导初审签名加盖本单位公章。
校外单位在校园内设置标语宣传品,有校内合作单位的,须由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;没有校内合作单位的,须由为其提供活动场地的校内单位办理报批手续。
第十二条 经审查准予设置标语宣传品的,被批准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范围、地点、数量、规格、内容和期限设置。
设置宣传设施的,应当保证设施的安全、牢固和正常使用;设置标语宣传品的,应当保持标语宣传品整洁美观、无破损、无残缺。不得采取在建筑物、构筑物等处刻画、涂写、喷涂以及其他影响校园面貌和环境卫生的方式;不得影响交通、照明、电力、通信等公用设施的使用安全。
第十三条 设置期限届满或者活动结束后,申请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标语宣传品。拆除时必须连同所有附加物(如绳子、铁线、木棍等)清除干净。
第十四条 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批准的范围、地点、数量、规格、内容和期限设置标语宣传品的,由党委宣传部责令立即自行清除;不予配合的交由后勤管理处会同保卫处予以强制清除,所需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。
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,以往相关制度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十六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南华大学党政办公室
2014年11月17日印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