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明网北京4月18日电(记者 孙满桃)向他人提供电子书资源是否构成侵权?今日上午,北京互联网对外发布数字教育著作权案件审判情况白皮书。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,未经许可在线传播他人教育产品的构成侵权。
法院认为,未经授权将他人教材、讲义、PPT、视频等通过电商平台、APP、网站、短视频平台、网盘、通讯工具等在线传播的行为,属于典型的在线传播他人数字教育产品行为,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害。
记者注意到,在某公司诉侯某等著作权案中,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,被告运营的涉案店铺未经许可,通过在线聊天群、网盘等方式向其买家提供课程视频和资料,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教育产品,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。
此外,在某公司起诉的某配音软件著作权案中,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,被告经营的涉案APP未经授权向公众提供多个包含有涉案电子书图文内容的视频,视频中的内容在章节分栏、相关卡通形象、英语对话内容、色彩排版上与涉案电子书均一致,构成对原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