为了加强校园内横幅使用的管理,优化校园文化和育人环境,特制定本规定:
1、 本规定所指“横幅”分为标识型横幅、宣传型横幅、广告型横幅(含商业性广告型横幅、公益性广告型横幅)等三种。
2、标识型横幅由责任单位报宣传部备案后设计、制作、发布,使用完毕立即拆除。
3、宣传型横幅原则上限于校一级或涉及全校的重大工作、活动使用。校一级重大工作、活动使用横幅,由宣传部设计、制作、发布、拆除。涉及全校的重大工作、活动使用横幅,由责任单位(部门)报宣传部同意后设计、制作、发布、拆除。其它任何情况下,如确需要使用宣传型横幅,需报宣传部审批。
4、商业性广告型横幅原则上予以禁止。校一级或涉及全校的重大工作、活动,如确有需要使用商业性广告型横幅,须经宣传部严格审批,并由责任单位(部门)及时拆除。其它任何情况下,均不得使用商业性广告型横幅。
5、公益性广告型横幅限于校、院(部、处)两级使用,由责任单位报宣传部审批后使用。
6、商业性广告型横幅正文内不得含有广告方任何信息。
7、宣传型横幅、广告型横幅悬挂的时间、地点以宣传部审批意见为准。悬挂时间一般为一周,如有污损则应立即拆除。
8、宣传部负责对此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。
9、违反本规定者,视情况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公开批评。违反本规定且不按宣传部督查意见及时纠正者,取消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当年参评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单位、先进个人的资格。
中共南华大学委员会宣传部
2006年11月13日